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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认定

发布时间:2010-06-29 08:38:31 作者: 来源:

项目名称: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认定

  项目类型:前审后批

  审批内容:

  1.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

  2.申请菌(毒、虫)种目的和用途

  3.申请菌(毒、虫)种名称、型别和数量

  法律依据:

  1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

  2. 国务院令第412

  3.《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》([80]农业[]字第181号)

  办事条件:

  1.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,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、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

  2.申请从国外引进的,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虫)种,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,或不同类别的菌种

  3.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,不受菌(虫)种型别限制

  4.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(1)《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申请表》一式两份

  (2)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,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》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(均为复印件)

  (3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

  办理程序:

  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《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并进行初审。

  2.项目审查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。

  3.办理批件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。

  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(需要技术审查的,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)

  收费标准:不收费

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申请表

申 请 单 位(盖章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菌(毒、虫)种名称: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 期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  期:             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


1.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、签字笔填写,也可以自制,用A4纸打印,一式二份。一份表格仅限于一个菌(毒、虫)种,不同菌(毒、虫)种需另行填写。字迹不清、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。

2. 本表15栏由申请单位填写、提供资料。

3. 6栏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填写,并签字、盖章。

4. 7栏由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填写。

5. 89栏由农业部填写。

6. 类别:指申请的兽医微生物菌(毒、虫)种属于国家规定的一、二类菌(毒、虫)种或生产用弱毒菌(毒、虫)种

7.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。

申请编号         





1.菌(毒、虫)种

名称、型别、类别及申请数量

名称

型别

类别

数量

2.目的与用途

3.申请单位

名称

地址

邮编

联系人

联系电话

4.申请单位基本情况

5.申请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条件

6.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

盖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7.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藏情况及审核意见

      

盖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8.行政审批意见

         

审核:     审批:   

盖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9.备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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